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同政办发[2008]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正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印发《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予以公布施行。
二OO八年六月十二日
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和加强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一、大同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政府法律顾问)是经大同市人民政府聘请的,受市政府授权或委托,负责处理市政府特定法律事务,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专门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受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领导,归市政府法律服务处具体管理。
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用,由市政府法律服务处从专职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专业机构,并具有较强法律业务能力的人员中筛选,经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正式聘用。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数量,应当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确定。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1、为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提供法律咨询并提出法律建议。
2、参与市政府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的谈判和签约活动。
3、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活动。
4、受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委托参与调查、处理、协调有关行政案件和法律事项。
5、参与市政府信访接待工作,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依法协助处理有关信访案件。
6、参与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草拟、审查、修改有关政策措施和法律文书。
7、处理市政府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