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7〕1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企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站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做好最低工资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指导企业做好工资内部分配工作,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指导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以工资分配、工时制度、加班工资基数、假期工资标准为主要内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职工工资增长机制和共决机制,使职工的工资水平随企业效益的增长而提高,确保职工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指导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尽量减少职工加班时间,保障职工正常的劳动报酬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职工的工资标准;生产经营不正常的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经过一定的民主管理程序确认后,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加强对中小型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和餐饮行业企业最低工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特别是对少数采取延长工作时间、随意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进行严肃查处。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