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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煤集团原农民轮换工聚集上访诉求的答复意见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以下简称《信访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信访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信访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同煤集团农民轮换工聚集上访问题,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各市、县应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置。
  三、关于上访人确属生活无着、需要帮助的问题
  同煤集团农民轮换工如在当地确属生活困难,家庭又遭遇种种不幸,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实事求是地提出困难申请,由当地党委、政府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积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解决,可以进行民政救济,并提倡村民共助合作,帮助其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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