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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煤集团原农民轮换工聚集上访诉求的答复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煤集团原农民轮换工聚集上访诉求的答复意见
(晋政办发电[2008]65号)


大同市、忻州市、朔州市人民政府:
  自2007年12月中旬起,原大同矿务局农民轮换工不断到同煤集团聚集上访。主要诉求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要求复工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因工作期间未与固定工同工同酬,要求补偿6-10万元;三是要求参加养老保险;四是因回乡无地,要求生活得到保障。此事引起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孟学农省长、薛延忠常务副省长、省委申联彬秘书长做出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现依据有关政策,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访反映的问题
  1、关于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复工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农民轮换工的政策规定,农民轮换工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目前国家没有可以复工的政策,所以已返乡的原农民轮换工不能复工。
  政策依据有三条:一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第十一条“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二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施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三是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11号)“凡在国务院规定实行定期轮换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无论其户粮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继续执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8年的规定”。
  2、关于已返乡原农民轮换工反映工作期间未与固定工同工同酬问题。
  尽管国家及我省对农民轮换工的政策做过几次调整,但农民轮换工与固定工一样实行同工同酬的政策始终未变,尤其是在一段时期内,国有企业还执行过农民轮换工工资待遇高于固定工的政策。
  具体规定有:1983年4月14白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矿山井下实行农民合同工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83]第51号)。1984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国发[1984]88号)0 1984年12月2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转发省劳动局关子贯彻执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84]114号)。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7号)明确的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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