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现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2〕112号)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劳社部函〔2003〕115号文件,做好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分析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条件,找准开展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突破点,积极筹备,启动工作。
要切实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的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的是“缴费确定型的完全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没有进行社会统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是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所有权属于参保的农民个人,要与政府的财政预算外收费管理严格区别开来。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由区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专户专门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要进一步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加大回收违规基金的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