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实业总公司养老保险情况的报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大同煤矿集团公司所属实业总公司养老保险情况的报告
(同政发【2008】3号)


省政府:
  大同煤矿集团总公司所属的大同煤矿实业总公司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2003年以前一直实行内部统筹,2003年12月,根据省、市领导的指示,大同市原社保中心与实业总公司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该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03年1月1日起参加了大同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止到2007年底,同煤实业总公司参加养老保险在职职工30606人,退休职工3059人,通过实业总公司申报数据形成从1994年7月至2003年12月应缴的养老保险3.35亿元。2003年,同煤实业总公司上缴养老保险4000万元,欠缴2.95亿元。从2004年底1月至2007年底,应缴3.13亿元,实缴2.42亿元,欠缴养老保险费7100万元。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2003年开始由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银行足额发放。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同煤实业总公司自2003年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后,就没有按照协议完整履行自己的义务。1994年7月至2002年12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分文未缴。2003奶奶1月至2007年12月又新欠养老保险费7100万元。同煤实业总公司职工参保人数占全市参保人数的11.1%,该公司不能正常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使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无法正常运转;一是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无法保证正常发放。二是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管理工作无法及时记录。三是该公司参保职工利益受到损害。
  三、几点意见
  鉴于同煤实业总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转,保护该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的意见是:
  1、认真落实2003年10月靳省长在大同煤矿集团现场办公会议精神,省政府补贴同煤实业总公司6000万元养老保险费尽快到位。
  2、同煤实业总公司应高度重视该公司的养老保险工作,必须足额上缴2003年以来所欠的养老保险费。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拖欠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3、同煤集团作为同煤实业总公司的主管部门,对实业总公司1994年7月至2002年12月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剔除省政府补贴的6000万元)应给予以帮助解决。
  妥否,请批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