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决实行统筹前已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为了解决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我们在市委、市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一再降低参保职工进入医保的“门槛”。按照有关测算, 3个在职职工带工带1个退休职工才可以满足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金运行政策。但是,为解决我市困难企业的参保问题,我们在医疗保险基金有一定的积累之后,逐步将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比例由启动之时的4:1降至目前的1:1,这也是全国最低的参保比例。
二、市劳动保障局以包劳社办字〔2004〕20号《关于解决包头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的批复》,同意困难企业可按在职职工与退休职工1:1的比例参加医疗保险,其余退休职工可比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交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这一政策出台之后,我们随即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深入到企业做工作。同时,我们还与部分企业法人积极沟通,说服他们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对一些难以说服的企业,我们还会同法院执行厅强制企业拍卖资产,解决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按照1:1的比例,我市已解决了210户退休人员大于在职工企业计34907人的医疗保险问题。
三、我市对困难企业出台了相关的医疗保险政策。2005年8月,我市出台了《包头市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05〕90号)和《包头市原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办法》(〔2005〕91号)两个文件。这两个文件对国有困难、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保制定了若干优惠政策。
其中《包头市原市属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参加住院和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05〕90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为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80%为基础数,由企业按4.75%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企业退休人员多于在职职工的,仍按在职职工与退休人员1:1的比例参保(即1名在职职工带1名退休人员参保),其余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并按月缴纳住院医疗保险;困难企业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每年每人缴纳100元,其中,单位缴纳20元,个人缴纳80元。”同时还规定:“困难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院、大病医疗保险费分别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帐户管理,不建立个人帐户,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困难企业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规定病种治疗、外地就医和大病医疗费用分别按照《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包头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包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报销病管理办法》和《包头市参保人员异地安置和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按照这一政策解决了2户企业500名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