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包劳社办发[2007]24号)
各旗县区、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随着我市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现行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与社会发展水平已不相适应。为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字[2003]462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我市辖区内各类企业、中央内蒙驻包企业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八条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6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的计算公式为:调整增长数=原应发数×[(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基期职工平均工资] ×60%。
调整增长数:是指调整的新增加数。
原应发数:是指调整前的应发数。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是指本次调整时间的上年度包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是指上一次调整时间的上年度包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报告期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期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
(二)享受伤残津贴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执行养老金调整政策。
三、调整费用支付方式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原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四、调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