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渝府发〔2002〕8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789项行政审批项目。这标志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面贯彻和落实国务院的《决定》,将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动与上级部门联系,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国务院56个部门和单位。其中,涉及经济管理事务的560项,涉及社会管理事务的167项,涉及行政管理事务及其他方面事务的62项;依据行政法规设定的81项,依据国务院文件设定的88项,依据部门规章设定的279项,依据部门文件设定的303项,依据部门内设机构文件设定的38项。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务院部委的联系,及时了解改革动态,听取项目取消后的意见,做好相应的工作衔接,确保工作有序进行。
二、研究制定配套措施,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取消审批不是取消管理,更不是取消监管责任,而是改进管理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对中央取消的项目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严禁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继续审批或搞变相审批。要按照《
重庆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穴渝府令〔2002〕123号)雪的要求,研究监管措施,制定替代办法,把应该管的事管住、管好。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收支两条线”及其他有关工作,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三、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审批责任制度是行政审批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责任制度,加强对审批机关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的责任追究,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措施。行政审批执行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建立行政审批监督责任制度,保证权责一致,用权受监督,违章必追究。监察、政府法制、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加强对国务院决定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仍在执行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必须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因无效审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全部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