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专项经费。中央、国务院和市含原四川省规定的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清凉饮料费、烤火费、特需费、活动经费、体检费、健康休养费、上老年大学费、老红军困难补助费、探亲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副局级以上离休干部住医院营养补助费等经费,对实行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从企业转让收入中提取l0年所需经费,一次性划交离休干部管理部门专款专用。
五关于离休干部配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离休干部的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遗属和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的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对实行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均从转让收入中提取10年所需经费,一次性划交离休干部管理部门负责按时逐月发放。
实行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离休干部的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政策性津补贴费、医疗费、专项经费和离休干部配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如资不抵债,可以从土地使用权所得中支付,全部转让、拍卖财产所得仍不足的,由同级财政国资在企业转让收入专户中列支。
改制后新增加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同级财政在企业转让收入专户中列支,离休干部管理部门按时逐月负责发放。
以上各项经费,如已明确由新企业解决的,则应由新企业承担;采取其它方式改制的企业,亦由企业承担。
六改制企业在改制时如仍属政府有权部门认定的特困企业,在正式结束改制任务后的第一季度内,其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和未统筹的政策性津补贴及专项经费,可继续按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的政策解决,以保证离休干部待遇得到较好的衔接和落实。
二、加强领导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人民的功臣。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企业,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老干部政策。要切实加强对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要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负责抓,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具体抓落实。凡是离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各项经费不落实的,改制方案不能出台,改制不能结束,破产不能终结。要坚持从优、从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老干部的事情,再难也不能难了老干部,再苦也不能苦了老干部。要确保离休干部的各项待遇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