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渝办发〔1998〕131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中共重庆市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
落实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
生活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渝委发〔1997〕38号)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破产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委办〔1997〕65号),对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有关经费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是,在实施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使企业老干部工作与企业改革相适应,确保老干部安度晚年和企业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老干部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好改制企业(含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实行出售、转让、租赁、兼并、破产与解体等方法实施改制的企业,)下同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落实好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
一关于基本养老金。凡是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不管单位是否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都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二关于未纳入社会统筹的政策性津补贴费。中央、国务院和市(含原四川省规定的离休干部的交通费补贴、川委办〔1995〕7号文件规定的一生活补贴、老红军特供费、厅局级离休干部家庭电话月租费、终身无子女和孤寡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洗理费、菜篮子补贴等费用),凡实行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从企业转让收入中提取10年所需经费,一次性划交社会保险机构另立帐户管理,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连同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
三关于医疗费。实行破产、解体、出售、转让等方式改制的企业的离休干部的医疗费,按上一年全市企业离休干部人均实际医疗费金额从企业转让收入中提取l0年所需医疗费,一次性划交同级公医办,老干部凭据按时按规定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