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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成都军区后勤部关于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局、成都军区后勤部关于转发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发[1997]字第57号)


万县、涪陵市劳动局、黔江地区劳动局、重庆市社会保险局、军队驻渝各企业:

  现将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4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重庆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军队驻渝企业要积极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区、市、县要按照劳部发[1995]414号文件的规定,对军队驻渝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未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尽快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二、 军队驻渝企业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从1997年1月至1999年12月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在征收军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低三个百分点征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仍按当地政府的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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