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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七章 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一年一度的结算制度,多退少补。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对个人帐户进行结算。

  结算内容包括:上年末累计储存额、当年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比例、实际缴费月数、当年记入额、当年利息额、累计储存额等。

  第三十一条 个人帐户年度结算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按下式计算:

  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帐利率)+个人帐户本年记帐金额×(1+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本年记帐利率由市政府参考银行存款利率确定,由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二条 职工离退休后,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采用年度计算法,即:

  年利息=(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当年支付养老金总额×本年记帐利率×1.083×1/2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帐户年终余额=个人帐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基本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第三十三条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间断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不间断计息。

第八章 个人帐户的帐务核对

  第三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应定期核对,保证帐户记录准确。

  帐户记录核对发现错误,按规定程序报批复核后,进行修正。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提供职工个人帐户记录情况电脑查询服务,接受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查询与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从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列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单位卡》和《社会保险个人卡》及各种表格,由市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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