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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二条 按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办理退休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其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职工退休后的调整性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中支付,其余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职工退休后,个人帐户在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帐户余额不够支付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

第六章 个人帐户的封存

  第二十五条 遇下列情况,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封存手续:

  (一)职工出境定居或死亡;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

  第二十六条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的具体程序是:

  (一)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企业持死亡证明、《社会保险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退休证》,并填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二)职工出境定居的,由企业持职工出境定居证明等有效证件,并填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三)个体劳动者、失业职工死亡或出境定居的,由其代理人或本人持死亡证明、出境定居证明等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填制《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出具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四)社会保险机构凭《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办理退费或继承额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其余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后,登录个人帐户并予以封存。

  第二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的本息。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

  个人帐户无余额的,不办理个人帐户的继承手续,社会保险机构凭死亡证明直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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