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人员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不能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转移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引起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变更,包括个人帐户的转入和转出两类情况。
(一)转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应由转出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有关资料,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如涉及基金转移,需提供转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经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后,出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连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档案资料一并转移。
其转出金额为: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期间记入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本息及1998年1月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
(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入时,由转入单位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有关资料,报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若需转入基金,由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实基金实际转入情况后,按实际转入额为其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八条 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第十九条 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帐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额一并记息。
第二十条 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第五章 个人帐户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 当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由企业持职工本人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重庆市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等资料报送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从批准的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
个体劳动者和失业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当月,由其本人持《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等有关资料,到最后一次投保的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手续,从批准养老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