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缴拨计划制定的具体程序是:
(一)每年的2月底前,由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报送《新增人员信息采集表》、《重庆市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花名册》、《重庆市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增减变动花名册》等资料。
(二)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企业报送的资料,核定职工的缴费工资、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及基本养老金支付额,并列表于4月底前报市级社会保险机构。
(三)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拨付计划》,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提供给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并同时向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下达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拨付计划。
(四)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市级社会保险机构下达的征收、拨付计划,通知企业。
(五)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的社保机构收款联与银行对帐单勾对后,为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收台帐。
第十四条 缴费年度结束后,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拨付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收实拨台帐及有关资料,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结算报告,经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并报市劳动局批准后,登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1998年7月1日以后未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个人帐户均暂不记入,待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补足欠缴额后,补记个人帐户。
1993年3月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应按当时的有关规定补缴。补足欠缴额后,补记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企业派出的长期脱产学习人员,经批准请长假的职工,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以其脱产或请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企业派到境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上年在本企业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次年的缴费工资,按上年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