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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

  第五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手续,社会保险机构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帐户,并发给《社会保险单位卡》。

  第六条 个体劳动者持居民身份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建立手续。

  第七条 失业职工应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民身份证、《失业证》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机构续建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八条 在国家作出新的规定之前,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复员转业军人,从转到企业参加工作之月起恢复或建立个人帐户。

  第九条 新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帐户的具体程序:

  (一)由企业持《重庆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信息采集表》、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

  (二)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审核后的《重庆市参加养老保险职工信息采集表》为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基础档案资料,并同时发放《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个人卡》。

  第十条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从1996年1月起,1996年1月以后新就业的人员,从就业当月起,建立个人帐户。

  原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1993年3月至1995年12月期间,个人缴纳3%的本金,一次性补记入个人帐户。

第三章 个人帐户的收入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收入包括:

  (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11%记入的部分。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应计算的利息。

  第十二条 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台帐,并如实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报送职工工资收入情况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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