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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发[1998]6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区县(市)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分局,原重庆各参统企业:

  为规范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规定,现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工作,规范个人帐户管理业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办发[1998]11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8]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劳动者以及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是用以记录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支付、储存情况的特定形式,此帐户是社会保险机构为职工个人开设的。

  第四条 社会保险机构应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每人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号码的编制原则,在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初次投保时编制社会保障号码,并作为个人帐户号码。社会保障号码一经编定,终身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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