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地税局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地税局
关于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渝劳险[1998]1121号)


近郊二十一个区县(市)劳动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分局、各参统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社[1998]70号),现就实施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对1993年3月至1998年6月期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社会保险机构拨付基本养老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清理结果经企业签章认可后,交由市级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汇总,分别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998年7月1日以后社会保险机构不得再发生新的欠拨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同时,企业应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协助地税部门追收企业欠费。

  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列为企业负债。

  二、凡当月内企业已主动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地税又开出了《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出现重复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社会保险机构不能退费,作为企业次月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应在次月征收前通知地税部门,不再开次月的《专用缴款书》,也不加收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划拨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和改革成败的大事,各商业银行应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做好征收划拨工作,不得拒收《专用缴款书》和拒划已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凡拒收《专用缴款书》和拒绝划转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民银行按无理退票处理。社会保险机构向企业拨付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各商业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扣贷、扣息及抵扣企业其他债务,由此引起离退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