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离退休(职)人员,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机构同意,可实行上门送发基本养老金,并及时反馈情况。
3、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的检查阶段
(1) 社会保险机构与代发银行、邮局要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互通情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 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要定期召开离退休(职)人员座谈会,并采取发慰问信、进行家庭走访等形式,了解他们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
(3) 加强社会化发放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与管理
1、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 社会保险机构应开设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参统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保险机构接到关于拖欠基本养老金的举报(投诉)后,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3、 建立和完善离退休(职)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制度。在国外、境外定居的离退休(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供生存证明;居住在重庆市以外的离退休(职)人员,每年要提供一次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具体时间和主法由各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确定)。对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者,社会保险机构有权暂停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待查实后再作处理。对居住在重庆市内的离退休(职)人员,社会保险机构要定期进行年审,参统单位应积极配合。同时,有条件的区县(市)要尽快建立指纹鉴定系统,防止冒领基本养老金。
4、 要建立健全会计统计制度,做好后台审计工作,对基本养老金发放工作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和审计。
5、 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风险预警制度,以是否具备支付两个月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作为预警线,当基金积累水平低于预警线时,要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6、 建立健全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机数据库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化发放工作质量的好坏,因此必须加大财力、物力、人力投放,力争在2001年基本实现网络化,为社会化发放工作提供快速、准确的数据资料,推动社会化发放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方向发展。
7、 对认真履行职责,为社会化发放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给予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恶劣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