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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办发[2000]205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各区县(市)劳动局、社会保险局(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社会保险分局:

  现将《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七月十日

重庆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精神,为了积极推进和规范全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范围及对象

  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中,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属于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对象。

  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原则和形式

  1、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本着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职)人员按时足额领取的原则,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以银行、邮局发放为主,社会保险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发放为辅的形式。

  2、 接受社会保险机构行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银行、邮局,均要与社会保险机构签订《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协议书》。其中,区县(市)社会保险机构与支行一级银行、邮局签订协议。

  3、 从2001年1月起,社会保险机构不再通过企业向离退休(职)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

  4、 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银行、邮局的协调配合,严格履行协议,做到“一天不拖,一人不少,一分不欠”,确保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5、 统筹项目以外的补贴性养老金,由企业自筹和确定发放办法,也可以委托银行、邮局或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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