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算和提取余命医疗费的公式如下:
(1)提取的余命医疗费总额=650元×平均差额年限×退休职工人数
(2)平均差额年限=∑(70-退休职工本人年龄)÷退休职工人数
六、关于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和破产期间社会保险费缴纳问题
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社部发[1999]36号《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精神,渝办发[2000]75号文第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企业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和破产期间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破产期间职工按社平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破产清偿第一顺序,优先给予补缴。因此,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与职工安置费用一并测算、支付。实施关门走人,资产未变现,一时无法补缴和确实因资产变现后都不能偿还的,按渝办发[2000]64号文件规定,应首先保证补缴足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其中,应由职工缴纳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补足;企业缴纳的部分应在企业和职工完清记入职工个人帐户金额后,及时办理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手续。其余欠缴部分按法院裁定,待资产变现时清偿或按规定核销。
七、破产期间职工生活费用来源
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按以下4种情况处理。
1、留守人员的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同级财政按月核借。
2、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未到期的,仍按签订的协议执行。到期的,在未安置前,职工可继续签字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不愿续签定协议的按第4条处理。
3、企业破产立案之日起,结存在“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两费”,仍按“中心”政策,由再就业基金支付到领取安置费为止,并解除与“中心”、企业的关系。如果在“中心”协议期满,应解除与“中心”的协议,退回企业,按第4条办法执行。
4、未进中心,又未协保和未留守的其它在册职工(包括中心和协保期满退回企业的职工)基本生活费由企业发放。破产企业发放清算期间的生活费确有困难的,按每人每月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由同级财政按月核借。
八、关于其它有关问题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