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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00)75号)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


  (2)连续工作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包括拆算的工龄)职工,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提前退休。

  2、办理提前退休的时间界限。

  在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月前(包括当月),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均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超过时限不再办理。

  3、提前退休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

  参照1999年国阅33号文件精神,渝办发[2000]5号文提出了提取提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1)提前5年退休的职工养老保险费按当地社平工资的25%计提5年(不足5年的职工均按5年提取)。其测算和提取养老保险费公式:

  提取养老保险费总额=社平工资×25%×5(年)×提前5年退休人数

  (2)连续工龄满30年和特繁工种(包括有毒有害工种)以及病退的职工按每人实际退休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差额年限计提。其测算和提取养老保险费公式:

  提取养老保险费总额=社平工资×25%×平均差额年限×提前退休人数

  平均差额年限=∑(职工本人法定年龄-实际年龄)÷退休职工人数

  (3)计提的养老保险费交同级社保机构补充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也不计算职工的缴费年限。社保机构应在办理完提前退休手续,完清计提的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支付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

  (4)提前退休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计算到办理退休时间为止。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按国办发[1999]10号文,劳社部[1999]8号文、渝劳发[1999]57号文,以及劳社部发[2000]13号文“缺一扣二”的办法执行。即:提前一年退休,扣减2%的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4、未纳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保险统筹部分的处理办法。

  未纳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支付的,原由当地政府认可发放的津补贴(菜篮子)人平20元,由企业在破产清算中酌情处理。有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元提取10年一次性补偿给退休职工。

  五、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的余命医疗费提取办法

  1、余命年限标准。

  余命年限根据上一次人口普查确定的70岁计算。待国家再次进行人口普查后,按新标准执行。

  2、余命医疗费提取标准。

  按1997年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实际发生的人均医疗费650元执行(因最近几年企业普遍困难,很多退休职工的医疗费无法报销,以企业所在统筹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人均医疗费数据不准和不实,统计部门无法正确统计)。各区县(市)统计部门有确切数据的,按当地标准执行,但不得高于全市650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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