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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00)75号)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


  3、临时用工的处理。

  企业招用的临时用工,应依法予以清退。

  4、病残职工的处理。

  (1)因工致残或者患有职业病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致残程度7--10%级)的职工,在企业破产时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分别按固定工、合同制工的安置办法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生活补助费。同时,按照劳动部[1996]266号文和渝劳发[1997]49号文规定,由职工本人与清算组签订书面协议,加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以本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低于破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按破产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75%计算),7级15个月,8级12个月,9级9个月、10级6个月的工资。

  (2)长期患病、致残,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已鉴定为全部(1--4级)或者大部(5--6级)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渝劳发[1999]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作为病退休职工安置;男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在45周岁以下,可作为病退职进行安置,办理病退休后可按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企业,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纳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3)伤残鉴定以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月以前劳动部门组织的最后一次鉴定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不再组织鉴定。

  5、抚恤、救济人员的处理。

  因公抚恤,非因公救济的人员;在企业破产时应以签协议的方式一并了断。(1)原在企业领取抚恤和救济费用的农村人员,按原领取费用的标准和规定年限,一次性付给本人。(2)城镇的抚恤、救济人员属于无依无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交民政部门管理,并由民政局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助。(3)未成年的小孩子抚恤、救济,按民政部门规定的抚恤、救济金标准,计算抚养到16周岁,一次性算给家属。

  四、职工提前退休办法和养老保险费提取标准

  1、提前退休的范围。

  (1)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繁和有毒有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都可以正常退休。根据国发[1994]59号文和国发[1997]10号文件的精神,企业破产后,在以上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5年办理职工退休。即:在正常情况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井下、高空、高温、特繁和有毒有害工种连续工龄和特繁岗位工龄符合国家岗位工龄符合国家规定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可办理提前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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