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破产安置对象
根据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破产安置的对象是指破产立案之日该企业的正式在册职工(含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结存的下岗职工)。在破产立案前已办理了调动手续和进“中心”已“双解”的人员,不属于在册职工,不再安置。
三、职工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
1、固定职工的安置。
固定职工实行一次性安置。安置费用标准:按本地区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提。但不得高于全市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按市劳动局、统计局渝劳办发[2000]168号关于公布重庆市199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通知,1999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为6300元。各区县(市)不得高于6300元的标准)。提取的安置总费用再按工作年限计算到职工个人。其计算公式如下:
(1)安置费用合计=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人数
(2)年工龄补偿标准额=安置费用合计÷破产立案之日的正式在册职工总工作年限
(3)固定职工本人安置补偿金额=年工龄补偿标准额×本人工作年限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用的固定职工不再享受经济补偿金,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注:考虑到提取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是按社平工资计算。因此,为统一口径,我市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规定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安置费,而不是按国发[1994]59号文和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是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安置费。
2、合同制职工的安置。
在破产立案时合同未到期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部发[1994]481号文《关于印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以职工本人破产当年月实际发放平均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同时,职工依法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并到当地就业管理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合同制职工生活费补助费测算方法如下:
补偿总费用=∑(职工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