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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00)75号)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对《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00〕75号)职工安置政策解释的通知
(渝经发[2000]165号)


各控股(集团)公司、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区、各单位对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政策理解各异,反映很多,要求尽快出台统一的解释意见。为统一政策,规范破产,便于操作,经与市级各综合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现转发给你们。请在列入国家破产计划(经国家批准破产的煤炭企业按中央规定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解释)和经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破产的企业中执行。

二○○○年十月九日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解释

  职工安置是企业破产工作的重点。在贯彻渝办发[2000]75号文件过程中,为规范破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做好破产预案,确保职工安置的顺利进行,现将职工安置的办法和政策规定作如下解释。

  一、企业职工的分类

  1、已离退休的职工。

  统计这部分职工的人数、年龄,为测算和提取余命医疗费打下基础。

  2、在册职工。

  (1)统计提前退休(职)人员的人数、性别、年龄,为以后测算和提取养老保险费、余命医疗费打下基础。提前退休(职)人员包括: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特繁工种(包括有毒有害工种)连续工龄满十年且在特繁岗位工龄达到规定退休年限(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8年,从事特别繁重和高空工作累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9年)和连续工龄满30年以上、符合病退(职)的职工。

  (2)剔除以上职工后的剩余人员,以1986年10月1日为界线划分为两类。一类是1996年10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包括1986年10月1日后至1995年1月1日以前国家安排的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1987年底前入校的技校生。二类是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合同制职工。包括1988年及其以后入学的技校生和1995年1月1日以后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国家安置的转业干部、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要分别核实统计固定工,合同制工的工作年限(工作年限均按虚年度计算)。(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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