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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州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1日)废止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车辆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州 长  张东升

  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车辆税收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车辆税收,是指车辆运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车船使用税等。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运输并取得营运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交通运输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拥有并且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为加强源头控管、方便纳税人,州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州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设立车辆税收征收窗口;各县地方税务局也应在县公安交警部门设立车辆税收征收窗口。

  第四条 全州车辆税收统一采取以地方税务机关自征为主,公安交警、交通稽征、运管等部门助征为辅的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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