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州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1日)废止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草原有偿使用办法
(2000年11月17日 阿坝州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四川省草地承包办法》和《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草原法)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坡、草地和人工草场,下同)属国家所有,是一种有一定饲草产量的再生自然资源。为明确草原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国有自然资源的管理,确保草原能够永续利用,国家对草原实行承包经营,有偿使用。
第三条 承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合理使用草原,按标准亩交纳草原使用费。超载滥牧的应收取草原超载过牧补偿费。
第四条 国家投资建设的草原设施,也要实行有偿使用或作价归户使用,坚持“谁使用、谁维护、谁交纳有偿使用费或折价费”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农牧户开发尚未利用的草地,治理荒山荒坡、滩涂、鼠荒草地、沙化草地等,在投资未收回以前免收草原使用费。
第六条 军烈属、五保户以及经县人民政府确认为特困户的可以免收草原使用费。因自然灾害减产的草地,由使用者提出申请,发包方和畜牧管理部门核实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灾情可以对当年的草原使用费实行缓、减或免收。
第七条 国有种畜场、牧场、部队、学校和公用草地的草原使用费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县实际,以草地承包时确定的标准亩,按每标准亩0.10-0.20元的标准收取草原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