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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六条 可采取自主设立、自愿组合、带资入股组建新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伙企业的方式,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七条 选择移民迁建新城镇较好的地方,组建移民再就业小区,放开经营范围,减免税费,帮助企业职工在小区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八条 以新建城镇的商业网点(门面)可统一实行有偿转让、转租等形式,用于安置淹没企业职工。转让、转租所得收入归网点(门面)所有权人。
  第二十九条 大力开发城镇社会服务项目,对小区物业管理、保安、绿化、老幼托管中心、邮亭报摊、公用电话、出租汽车、加油站、三轮车人力车、家电维修等社区服务项目,要优先安置淹没企业职工,实现广泛再就业。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三峡库区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开发旅游资源,在旅游区景点及其服务项目优先安置淹没企业职工再就业。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职工参与农业产业化生产,承包经营农村荒山荒坡、堰坪塘和乡村企业,支持他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运输业。

七、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三十二条 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市负责,县区为基础”的原则,由区县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全市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经委牵头,市移民局、市体改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财政部驻重庆专员办等单位参加的全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结构调整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淹没企业结构调整中的重要问题。同时,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建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工矿企业结构调整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工作计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指导督查等工作。
  库区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成立淹没企业结构调整领导协调机构,选派工作人员,建立淹没企业结构调整办公室,具体负责淹没企业破产关闭计划编制实施方案的制订、协调、督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工作。对淹没企业破产、关闭需办理的有关手续,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所需费用(如资产评估费、清算费、诉讼费等)给予减收或免收,以降低破产、关闭费用。必须收取的费用,可由区县“调整办”统一收取,合理分配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八、其它

  第三十五条 集体所有制淹没工矿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破产、关闭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职工安置经费以企业可用资产为限,自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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