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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淹没企业;
  (二)未动工或在建的、其可用资产能够安置职工的淹没企业。
  第四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国办发[1999]53号、渝办发[2000]75号)文件,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国有淹没企业,可以依法实施破产。
  第五条 政府或其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可以关闭国有企业,终止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清偿债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解体。

三、破产关闭的程序

  第六条 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应由各区县淹没企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调整办”)根据淹没企业水位、生产经营及可用资产状况,编制本区县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年度计划,同时填报由市淹没企业结构调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整办”)统一制作的淹没企业破产、关闭登记表。
  各区县“调整办”编制的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年度计划,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调整办”编制全市年度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实施计划,全市年度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实施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执行,同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经市政府批准列入破产关闭实施计划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区县“调整办”会同主管部门及企业按有关规定编制破产、关闭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掩没企业破产、关闭实施方案基本内容包括:可行性报告方案;企业资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退休职工养老医疗保险方案;破产、关闭的有关协议等。
  第八条 淹没企业破产预案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拟破产的淹没企业可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经人民法院受理后,由人民法院组建清算组负责破产清算等事宜。在债权人穷尽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适当缩短诉讼时间。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向移民部门办理移民补偿销号手续。
  淹没企业关闭的实施程序参照企业破产程序及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由区县“调整办”与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和企业党、政、工和职工代表组成关闭清算组,负责做好职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登记、委托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和变现、职工安置补偿、债务清偿、企业注销登记以及移民补偿销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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