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办〔2000〕153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破产关闭实施办法
为了加大我市三峡库区国有淹没工矿企业(以下简称淹没企业)结构调整力度,切实搞好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工作,推动库区经济发展和移民迁建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三峡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以及国家有关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破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00]75号),结合我市淹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第一条 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按照企业迁建不搞重复建设、不搞原样复制和消除污染源、亏损源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给予三峡库区淹没企业结构调整的优惠政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实施破产、关闭,妥善安置企业职工,妥善处理企业债权、债务。
第二条 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门走人的原则。企业实施破产、关闭必须对其法人资格依法注销,对企业职工必须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一次性补偿安置,不搞假破产。
(二)优先安置职工,确保社会稳定的原则。淹没企业的移民补偿和资产变现资金应首先用于企业职工安置。要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确保社会稳定。
(三)规范运作的原则。淹没企业破产、关闭的条件和申报程序,企业资产的清算及处置,职工安置工作,都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运作,不留后遗症。
(四)分级负责的原则。淹没企业破产、关闭工作,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适用条件及形式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可纳入淹没企业破产、关闭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