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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三)有关部门根据文化企业劳动力市场价位,对转制后的企业的收入分配进行指导和调控。

  五、关于社会保障

  (十四)转制后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五)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转制后这类人员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和按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在转制后的5年过渡期内,按企业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办法计发的退休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七)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人员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

  (十八)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十九)转制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规定办理。

  (二十)转制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按照企业分流富余职工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财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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