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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文化企事业单位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租赁等也应按以上程序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五)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六)转制为企业的出版、发行单位,转制时可结合资产评估,对其库存积压待报废的出版物做一次性处理,损失允许在净资产中扣除;转制后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七)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原则上全部收缴市财政,专款专用于转制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八)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以下方式处置:

  1.转制单位应剥离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用地及职工住宅用地,原则上采取划拨方式处置。

  2.转制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全部由市政府出让,土地出让金转作该单位国家资本金或由其持有相应股权,并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增资手续,由财政监管。

  3.转制单位改制时,如果该单位净资产(不含土地出让金)不足支付改制成本,可用土地出让金解决,剩余部分按照土地出让管理的有关规定上交。

  (九)转制单位改制为非国有性质的企业,原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历年结存的工资基金与福利基金品迭后,尚有结余的,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可以转入改制后的新企业或转为职工持股;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险中属于原单位应承担的费用,作为单位改制成本,扣减原单位净资产。

  四、关于收入分配

  (十)转制后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职工工资分配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位,合理拉开差距;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应在董事会设立专门机构,设计合理的员工薪酬制度。

  (十一)要把经营者与职工收入分配分开,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已实现股权多元化的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和收入分配要引入市场机制,并由董事会决定;国有独资企业的,应参照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布的经营者年薪制等有关规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按规定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对现有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规范经营者交通、通讯等职务消费,并结合相关制度改革,逐步纳入个人收入。原事业编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中由转制企业所属集团负担部分,转制后继续由集团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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