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对投资兴办文化企业的,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附加费用。
(九)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
(十)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十一)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上市。
三、关于资产处置
(十二)在加强资产管理,搞好资产评估、审计工作的基础上,文化企业可依据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政策,对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和不良资产,可依次冲减国有权益及国有资本金。
(十三)出版、发行单位对库存出版物的呆滞损失实行分年核价、提取提成差价的办法。年度商品盘亏数额,在规定范围内的,允许自行转账。
四、关于工商管理
(十四)投资设立文化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其注册资本在3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1/2。
(十五)允许投资人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40%。
五、关于价格
(十六)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演出票价由市场决定。
在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应尽快实行政企分开。
上述政策适用单位由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化国有资产配置重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定。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