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4〕10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推动全市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使用和管理办法,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二)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广电、电影、放映、演艺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
(三)对报业、出版、发行、广播电视等文化集团,符合规定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文化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文化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关于投资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