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渝劳险[1998]1159号)
松藻矿务局:
你局《关于因工与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处理的请示》(松局劳[1998]3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发布《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对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和企业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给付的规定,我们认为,你局1998年5月2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非因工伤死亡人员,有关部门已按交通事故赔偿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误工工资的,死亡人员所在企业不再支付相应待遇;有关部门按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一次性救济金的,由企业补足差额部分;有关部门按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支付年限期满后,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仍符合供养条件,由企业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处理直至失去供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