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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失效]


  (一)为保证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鉴定质量,参加鉴定人员鉴定前应参加不低于300学时的专业培训,培训方式根据参加人员的不同情况可采取全脱产、半脱产或业余等多种形式,集中辅导与业余自学相结合:

  (二)培训地点、场地和师资等根据相对集中原则,由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各单位组织报名情况和从业人员个人报名情况统一具体安排。

  十、证书颁发

  参加国家统一鉴定合格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按全国统一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参加全市统一鉴定合格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颁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负责办理。

  十一、聘任及待遇

  对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生产)需要进行聘任。企业在内部分配时,应向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在岗的人员倾斜,并按渝劳社发[2001]1号文件规定实行津贴制度。

  十二、培训和鉴定报名

  (一)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可分别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准备从业的人员的报名工作,填报《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附后),集中统一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报名并购买培训资料。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或具备相应申报条件、准备从业的人员,也可直接向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指导中心申请报名并购买培训资料。

  (三)报名人员先根据统一安排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再按参加国家统考和全市统考两类情况分别组织鉴定。

  报名单位: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地址:江北区建新北路三村1号(红旗河沟,市就业局院内),邮政编码:400020,咨询报名电话:69075669、69075681,传真:69075696、69075682。

  十三、本通知规定的培训和鉴定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及个体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员。

  附件: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职业资格证书申报名册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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