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促进企业建立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机制,深化工资制度改革,实现工资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绩效挂钩,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培育人才、留住人才和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适应西部大开发和全球化经济竞争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需求,现就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是指从事企业人力资源规划、职工招聘选拔、绩效考评、薪酬、保险、福利管理、激励、培训与开发、劳动关系协调等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从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合法凭证,是用人单位任用、确定工资待遇的有效证件。
三、工作原则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工作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在全市统一安排组织培训的前提下,鉴定工作采取两级鉴定模式:全国统一鉴定和全市统一鉴定。即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结束后,既可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目前具体时间尚未确定),也可参加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的全市统一鉴定。两级统一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同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前者证书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共同验印,后者证书由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共同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