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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4)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双桥区每月为400元。
  二、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南川市每月为380元。
  三、黔江区、綦江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潼南县、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巫山县每月为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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