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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评标定标可用无记名投票或打分的办法,无论投票或打分,都应在评标委员成员对投标文件和投标书充分讨论后进行。

  第二十条 评标定标时间不超过3天。定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单位据此确定中标人后,应尽快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写明单位名称和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15日内与招标单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的唯一依据是招标文件、投标书及有效的补充文件和信函。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招标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公证人员应在场。合同应注明采购的药品名称、数量、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必须认真执行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不得以招标投标文件以外的条件未获满足为理由,拒签合同。中标人拒签合同,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单位拒签合同,除退还中标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外,还应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给中标人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购药款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药款付清后,招标单位应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单位无故拒收中标药品,除退还中标人的全部投标保证金处,还应按投标保证金的数额给中标人以赔偿。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医疗机构自行招标采购药品或医疗机构联合招标采购药品的要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标前,其资格要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联合认定,否则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卫生行政部门与招标机构之间不得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采取医疗机构联合招标形式的,应建立联合招标采购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小组),该小组由所属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派的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汇总所属医疗机构的药品招标计划,代表招标单位行使权力并履行职责,协调供需双方的关系。采取联合招标形式的医疗机构,应在招标前7日内将招标小组。在招标工作期间,招标小组实行集中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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