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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冀卫纠字[2000]第4号 2000年6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降低药品流通成本,提高药品采购的透明度,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遏制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河北省公费劳保医疗(医疗保险)用药报销范围》、使用量较大的临床常用药品,除临时急需、品种单一不适宜招标采购的以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的药品种类可从抗生素和心血管类药品入手,逐步扩大范围。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仍按有关规定采购。

  第三条 招标采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按药品质量、合理报价、优质服务、社会信誉等情况从优选择中标,投标人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的原则。

  第四条 医疗机构是药品招标采购的行为主体。凡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的医疗机构均可自行组织,也可由多家医疗机构联合组织招标采购;医疗机构也可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 药品招标采购是招标投标法人之间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无法人资格和不具备国家法律规定资格的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参与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招标或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有关专家评标标的能力;

  (四)有支付购药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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