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义诊活动管理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0]第87号)
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
近一时期以来,发现一些单位以“义诊”为名义,进行药品、保障品及医疗保健器械的经营活动,并随意夸大其治疗作用,诱导患者购买;有的医疗单位借义诊之机,采用不正当手段公开为本单位招揽病人;还有的打着“专家义诊”、“红十字会义诊”的旗号,骗取群众信任;更有甚者,一些非卫生技术人员也趁机混进义诊队伍,到处流动进行诈骗活动,将钱财骗到手便逃之夭夭。这些违法活动,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必须坚决予以制止和取缔。为加强对义诊活动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特作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义诊活动系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内或其他固定地点有组织进行的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医疗活动。举行义诊活动,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2)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3)有明确的活动目的和内容;(4)由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参加(医务人员以个人名义参加本单位以外的义诊活动,必须经所在单位批准);(5)有明确的组织单位及负责人并带队伍现场指挥;(6)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在义诊活动中,不得从事以下活动:(1)出售药品、保健食品及各种医疗保健器械用品;(2)进行商业经营性活动;(3)散发未经批准的医药广告宣传品及刊有广告内容的小报。
三、医疗机构举办义诊活动,必须事先向批准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它组织举办义诊活动,必须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或省卫生厅提出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义诊的名称、目的、时间、地点、专业内容、参加人员及专业特长、义诊活动的组织单位及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义诊活动。
四、义诊的公告(广告)必须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将广告内容格式化,报省卫生厅批准后方可刊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