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拨款资助的大型医用设备购置的资金、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应用事件要及时向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和大型医用设备的批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超规划、越权审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权限由卫生部、省卫生厅对其主要负责人、经办人通报批评,并撤销其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擅自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设备。处理情况应通过媒体公布。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要及时封存该设备,并逐级报请原审批部门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没收其获取的相应检查治疗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局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逐级报请原审批部门吊销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