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配置的大型医用设备,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
第二十条 省卫生厅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年度审批情况。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包括医生、操作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必须接受中华医学会委托省医学会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应的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大型医用设备必须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省物价局会同卫生厅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作价办法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二十四条 严禁医疗机构从国外购置二手大型医用设备。购置其他医疗机构更新替换下来的大型医用设备,必须按《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审批。
第二十五条 严禁购置、使用国家已公布的淘汰机型。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由卫生部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卫生厅及同级相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七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上岗人员取得资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立大型医用设备应用技术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对大型医用设备使用和操作规范情况以及应用质量的安全、有效、防护进行监督和评审,定期检测。检测结果分为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其中A级检测周期为二年;B、C级检测周期为一年;D级禁止使用,并收回其《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