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实行配置规划和配置证制度。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卫生部颁发;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许可证由省卫生厅颁发。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加强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管理,严格操作规范,保证设备使用安全、有效。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 配置规划
第八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规划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
第九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报卫生部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卫生部定期发布阶梯配置入选机型,指导配置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卫生部根据大型医用设备临床使用情况,结合技术发展和我国国情适时公布淘汰机型。
第三章 设备品目(第一批)
第十二条 卫生部管理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甲类):
一、X线---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仪(PET--CT,包括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即PET)
二、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γ刀)
三、医用电子回旋加速治疗系统 (MM50)
四、质子治疗系统
五、其它未列入管理品目、区域内首次配置的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十三条 省卫生厅管理的大型医用设备品目(乙类):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三、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