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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卫规财字〔2006]7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和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制定了《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卫生厅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六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大型医用设备管理,达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的目的,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型医用设备的范围是指列入卫生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但在省内属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第三条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由卫生部商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和公布,分为甲、乙两类。甲类由卫生部管理,乙类由省卫生厅管理。

  第四条 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国情和省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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