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冀卫医字〔2006〕第17号)
各市、扩权县(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医疗卫生中心、武警河北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为积极稳妥地开展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我厅在省会选择部分省直医院于2006年4月1日起试行;各市卫生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辖区内选择部分二级以上医院试行。在省直医疗机构和各市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请各市卫生局将确定的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医院名单,于2006年4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我厅将对试行医院临床实验室和影像检查质量控制进行评价,经评价合格公示后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
河北省卫生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为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等热点问题,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本着尊重医学科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决定试行医疗机构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
一、互认范围
(一)在对医疗机构检查质量控制和评价合格的基础上,省卫生厅选择部分省直医疗机构,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选择辖区部分医疗机构,试行临床检查结果互认制度。在省直和各市医疗机构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互认范围。
(二)为保证临床检查结果的准确、可靠,省临床检验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质量控制和评价;省医学影像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负责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
(三)临床检查结果互认适用于在有效时限内出于同一目的的检查,原检查结果、图像所示与临床症状相符,可满足临床疾病诊疗的需要。
二、互认项目和要求
(一)临床检验
1、肝功能:总蛋白、白蛋白、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碱性磷酸梅、谷氨酰转肽酶
2、肾功能:尿素氮、肌酐、尿酸
3、血常规:白细胞、红细胞、血红蛋白、血小板、红细胞压积、中性粒细胞、中性粒细胞百分率、淋巴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