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现场监督、检测要求
1、按照食谱对每餐使用的原料和食品进行有害因素分析;
2、每餐前检查食品及原料;
3、巡回监督每餐加工过程,对国家一级接待任务每个餐次的每个加工环节要定岗监督;
4、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发现腐败、变质、异样的原料,及时责令停止使用;
5、要对每餐留样品种、数量、地点、时间进行检查,做好记录。样品留样量为100g/份,样品保存在专用冷藏保鲜设施内,存放温度在4℃以下,另有要求的按具体要求留样。
6、对发现的卫生问题和污染隐患,要及时制作监督笔录并下达监督意见书通知接待单位、主办单位。
7、进驻接待单位的卫生监督员要随时与重大活动医务人员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宾客的健康状况。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应责令接待单位停止使用:
1、食谱审查认定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食品;
2、卫生检验可疑阳性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3、未能出示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直接入口的食品;
4、超过或接近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
5、外购散装且无保证的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6、食品贮存、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认为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7、国家、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五、其他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重大活动的保密要求。
(二)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
(三)发生可疑食品污染、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启动《河北省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管辖区域内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包括接待单位卫生资质、条件设施和接待任务来源、接待目标、接待级别、接待人数、完成情况等内容。
(五)重大活动结束后7日内,承担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写出工作总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卫生厅。
附件2
河北省重大活动食品污染及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