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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监督机构通过初步调查和对中毒事件的初步判断,根据需要进行采样,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予以配合。采集样品主要包括:可疑中毒食品、原料、半成品及剩余食品;患者的呕吐物、粪便、血液、尿液;食品容器及加工工具表面涂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手拭、肛拭;其他与中毒食品有关的物品或病人的标本等。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和病人的临床表现及样品采集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送实验室检验,以确定食物中毒因子。同时,采集的标本应注明标本名称、采样时间、采样人、标本来源、检验项目等 ,同时填写“食物中毒样品送检单”、“食物中毒样品检验交接单”。
  4.3.3 现场控制措施
  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突发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 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食物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2) 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3)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4)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5)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
  4.4 事件的调查分析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卫生监督机构或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应及时对调查材料、检验结果进行审议、分析,及时填报《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根据《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确定食物中毒诊断,书写调查报告,并及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专题调查报告内容包括:①中毒发生经过;②临床资料分析;③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学调查分析;④样品检验结果;⑤结论;⑥控制和预防措施的建议。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食物中毒现场调查处理后,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食物中毒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写出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5.2 处理和责任追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同时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件已构成犯罪的或经查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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