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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技术指导小组。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是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机构。
  2.4.1 卫生监督机构
  负责辖区内食物中毒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取证工作,对造成或有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采取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对造成食物中毒的责任者,依法提出处罚意见。为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突发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并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和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意见。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工作,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在最短时间内确定食物中毒的致病因子,并及时将实验室检验结果通报卫生监督机构和救治的医疗机构,同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储备常见食物中毒检验标准品和诊断试剂等;在辖区内对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展开主动监测;开展预防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科学研究和健康教育工作。
  2.4.3 医疗救治机构
  负责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并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建立首诊负责制和突发食物中毒事件记录档案。储备常见食物中毒特效救治药品和必要的抢救设备。同时,留存病人的吐泻物、血清、排泄物和剩余食物等临床标本,协助做好食物中毒的病因诊断。
  2.4.4 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
  发生或疑似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或个人,要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在报告的同时要妥善保存好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容器、设备、现场以及患者吐泻物等,并及时安排好病人救治。同时,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切实落实卫生部门采取的各项控制措施。

3 突发食物中毒事件的报告

  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件的单位。
  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③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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